摘要:2019年10月1日開始,海關總署2019年第70號《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管模式迎來巨大變化。
2019年10月1日開始,海關總署2019年第70號《關于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正式實施,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管模式迎來巨大變化。
(一)改變之處(兩變):(1)監管方式:備案→抽查

改革前,主要通過海關監管部門對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實施備案審核,發現標簽不合格,并在海關指導下進行技術整改。
改革后,由海關部門在進口環節實施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簽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
(2)責任主體:監管部門→進口商
改革前,標簽審核責任主體為海關監管部門。改革后,標簽審核責任主體轉變為進口商。進口商應當負責審核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職業維權人士在消費環節均可發現標簽不合格。
(二)不變之處(兩不變):(1)安全要求不變:
需符合的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標準不變:
需適用通用標準:
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2.《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
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
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
5.《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
需適用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1.《飲料》(GB 7101)
2.《糖果》(GB 17399)
3.《餅干》(GB 7100)
4.《糕點面包》(GB 7099)
5.《方便面》(GB 17400)
6.《葡萄酒》(GB 15037)
(三)兩提示:(1)適用范圍:
此次標簽檢驗監管新規針對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他貿易方式,如入境展示、樣品、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使領館自用、旅客攜帶以及通過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監管,按有關規定執行。
(2)廢止文件:
以下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此前已備案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同時作廢。
1.《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
2.《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1年第59號公告)
3.《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