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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無界標準 時間: 2020-08-20 瀏覽量:0
備案檢測:
需要做化學有效成分、微生物殺滅或者抗抑菌性能、穩定性試驗、現場試驗或者模擬現場試驗,毒理試驗等。
檢驗要求:
1.新的法規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檢驗項目,對送檢樣品、檢驗方法、檢驗結論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2.在對消毒產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時,應當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所有檢驗項目應當使用同一個批次產品完成(檢驗項目應符合要求)
3.首次申請備案的,應做按規定檢測,檢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進行。并且檢測報告需要對產品符合性出具總的結論,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消毒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在批準的檢驗能力范圍內從事消毒產品檢驗活動。(實驗室不需要專門的授權)
4.對延續備案的,在對消毒產品進行檢驗時,只作關鍵項目。其中,消毒(滅菌)劑檢驗項目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項抗力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消毒(滅菌)器械檢驗項目為主要殺菌因子強度和一項抗力強的微生物殺滅試驗,生物指示物檢驗項目為含菌量的測定,滅菌化學指示物檢驗項目為顏色變化情況的測定。兩年內國家監督抽檢合格的檢驗項目可不再做。
5.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為四年,第二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長期有效。
6.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前,生產企業應當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
7.日常監督檢查
8.對在華責任單位和國內生產企業,每年例行檢查一次。
消毒產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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